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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条件适用于由东星航承运的使用东星航国内运输客票(包括使用"883"确认的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散客和团体运输,与东星航签有子舱位销售协议的航空公司销售的东星航国内航线运输及东星航实际承运的代号共享航班
2.
本条件适用于散客单程、来回程、缺口程、联程及东星航特殊产品销售。
3.
在本条件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东星航空公司<<国内客运货运运输总条件>>的手册执行。
4.
本条件四折优惠价格仅限政府规定(民航规则[2004]51号)文中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航线。
5.
各舱位价格为明折明扣,一律填开实付票价,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具体价格以电脑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6.
子舱位变更及升舱差额均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7.
来回程及多航段客票的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时,按照单程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段的退票手续费;若客票已部分使用提出申退,扣除已使用航段的实收运价后,剩余航段按照单程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段的退票手续费。
8.
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按成人相应服务等级的公布票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使用特殊票价,则按相应舱位使用条件执行。
9.
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使用特殊票价,则按相应舱位使用条件执行。
10.
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不收取退票。如使用特殊票价,则按相应舱位使用条件执行。
11.
子舱位变更及升舱,须在<<国内航线误机\退票\变更收费单>>和新开客票上注明原客票号、舱位、提出变更的时间。
12.
已变更舱位航段退票手续费:根据退票时间,以变更舱位后所适用的新票价为基数,按舱位变更前的退票手续费标准计算退票手续费。
13.
出售明折明扣票价客票时,请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
14.
请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如有违规,除补齐舱位差额外,还必须赔偿双倍差额。
15.
凡需收取改期费\变更费或票价差额的客票,仅限东星航直属售票部门(含合作经营售票处)办理,
在无东星航直属售票部门的地区由东星航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办理。必须使用<<国内航线误机\退票\变更收费单>>收取相关费用。
16.
票价类别按电脑中公布的票价类别要求填写。
17.
如客票有限制条件,则客票"签注"栏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等限制条件。
18.
非自愿变更:因安排旅客而发生的票款、逾中行李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9.
非自愿退票:始发地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20.
东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21.B、I、U、N舱,仅限本票填开。
22.U舱变更及退票规定:
散客变更
A、旅客提出更改承运人或部分航程,整个产品按自愿退票处理;
B、不变更航程且有相应舱位的情况下,允许免费更改一次;
C、不变更航程但没有相应舱位的情况下,按升舱办法处理;
D、当旅客提出升公务舱或头等舱时,或自愿变更但订不到对应舱位时,补收所订舱位对应折扣票与票面分摊折扣之间的差额,并为旅客换开客票;
E、客票全部未使用时,第一航段航班起飞前,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退票费;第一航段起飞后,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退票费;
F、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公布票价,剩余票款退还给旅客。
团队变更
单程退票
A、客票未全部使用,第一航段航班起飞前退票收票面金额的50%;第一航段起飞后不退;
B、客票已部分使用,不得自愿退票。
来回程退票
A、按单程团队旅客退票规定分别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团队部分成员自愿退票:
A、如客票全部未使用,且剩余乘机旅客人数在五人以上,应按单程团队退票规定分别收取各航段的退票费;
B、如客票全部未使用,且剩余乘机旅客在五人以下,应将团队旅客原实付票款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乘机当月中转散客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以上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补。
23、N舱变更及退票规定:
散客变更
A、旅客提出更改承运人或部分航程,整个产品按自愿退票处理;
B、不变更航程且有相应舱位的情况下,允许免费更改一次;
C、不变更航程但没有相应舱位情况下,按升舱办法处理;
D、当旅客提出升头等舱时,或自愿变更但订不到对应舱位时,补收所订舱位对应折扣票与票面分摊折扣之间的差额,并为旅客换开客票;
E、客票全部未使用时,第一航段航班起飞前,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退票费;第一航段起飞后,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退票费;
F、客票已部分使用时,剩余航段按票面价格50%收取退票费。
团队变更
A、客票未全部使用,第一航段航班起飞前退票收票面金额的50%;第一航段起飞后不退;
B、客票已部分使用,不得自愿退票。
24.舱特价票一年之内不收取任何退票费,全额退票。
25.
价格投诉及举报电话:95151 |